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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请求要怎么确定 从轻伤案件的处理看刑事和解

  车行义律师,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反诉请求要怎么确定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提起的期限。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反诉请求要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般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会进行反诉,反诉的提起只存在于请求之诉,本诉与反诉的法律关联性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上。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意性质,反诉的提出必须有证据支持。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解决问题。





从轻伤案件的处理看刑事和解

当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反省悔过;另一方面,依据相关刑事政策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做出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相对不起诉、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这种;和解;在制度层面还不完善,但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性质。


  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的直接政策依据,和解程序基本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在检察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作用认识不统一;


  二,整体上适用和解比例偏低;


  三,适用和解不均衡;


  四,和解程序不规范;


  五,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在刑事和解的前景问题上,许多检察办案人员持;有限乐观;的态度。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非常必要,但是应当谨慎适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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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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