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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二审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

  车行义律师,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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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笔者将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谈到中的新证据,他说,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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