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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车行义律师,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自行调查取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案件的证据”有两种: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程序、终止程序、撤回和与实质性争端无关的其他程序事项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民事诉讼不能提前进行,因为它们不是根据当然调查收集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设职权,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即除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侦查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移送的档案材料;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得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和其他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作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拒不准许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以书面向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一、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勘验是为了写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我国侦查案件和审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勘验笔录包含了现场和证人所描述的内容所以勘验笔录是比较重要的文件不能有一点遗漏和虚假,关于勘验笔录不同的案件勘验笔录也就不同。

二、存在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三、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案件的审理,现场勘验笔录是很重要的,其内容和真假性都是案件发展的重要信息,所以要求所有勘验的笔录都要非常严谨,不容一丝虚假的信息,应当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有关的证据性文书,配合证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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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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