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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车行义律师,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建立在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所以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是每个人的义务,但是仍然有很多不法分子会造成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那么,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什么特征呢怎么样的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以下将由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

  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

  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

  对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惩罚的是其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活动,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只要是已着手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充当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战时资敌等行为。

  三、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或者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

  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刑法分则第一章对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共有12条,涉及12个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叛逃罪外,对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都可以判处死刑。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还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什么特征的全部法律知识。简单一点来讲,这种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人民的利益的罪行,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制度,这是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对于共同犯罪利来说,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呢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一些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

  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

  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4、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甚至有些还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的计划。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既能避免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为,而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在心理上也能坚定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

  5、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当或者一致,应均认定为主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相互推诿推卸,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f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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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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