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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田超一盗窃案做出判决
田超一犯盗窃罪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3 09:06:07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长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超一,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4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超一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超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田超一在长垣县蒲东区商业街良友旅店206房间,将刘xx的银行卡盗走,从北关邮政支局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1800元。案发后,长垣县公安局追回赃款450元退还失主。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田超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超一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田超一从住宿的长垣县蒲东区商业街良友旅店207房间的窗户跳进206房间,将在此住宿的刘xx的农行卡盗走,从长垣县蒲东区北关邮政支局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1800元。案发后,长垣县公安局民警追回赃款450元退还失主。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2、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3、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户籍证明;4、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5、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账户明细查询单;6、证人张xx、李xx的证言;7、被害人刘xx的陈述及领取证明;8、被告人田超一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超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超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普民
审 判 员 秦喜梅
审 判 员 左民廷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吕 鹏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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