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现年三十二岁,为抚养自己的三个小孩,在自家经营一间杂货店维持生计。因嫉妒邻居家杂货店货物品种较自家的多,生意比自家的好,便教唆本村三个未成年人于2011年8月29日晚到邻居家行窃,自己也入户行窃,盗得汽油、香烟、饮料等货物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2197元。
邻居发现报案后,罗某经亲友规劝到派出所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某在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后悔自己因嫉妒他人而盗窃,影响邻里和谐,也给孩子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其最小的孩子还不满周岁,需要母亲的照顾,自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近日,法院综合案情,判处罗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偷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