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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国企女职员挪用公款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广西某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兼出纳员黄金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37 083.01元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且又携带挪用的公款11万元潜逃。这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9月15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黄金英犯挪用公款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黄金英担任国有企业广西某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二级管理机构选矿分公司出纳员。由于选矿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无对公帐户,按照选矿分公司领导的要求,被告人黄金英以个人名义在环江北山邮政储蓄点开设账户,并自己保管。经查2004年1月,被告人接收分公司结转余额款共计1411385.89元,收取总公司拨入分公司职工当年2月至10月份工资及津贴款、承包款共计1 883 346.5元,收取分公司职工2月至8月份房租、水电费共计29673.8元,收取1月至10月份其他资金387 244.43元,从总公司提取了现金750 000元,以上总计5 616 776.36元。被告人支付了职工工资862311.76元,支付总公司拨入选矿分公司其他资金3 287 222.36元,上缴总公司职工房租及水电费6420.3元,支付其他业务费用91879.45元,上述账户余款1 021 859.48元。被告人截留了公款347 083.01元,部分存入自己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账户,余款用于赌博。之后,被告人黄金英又多次将存入个人工资账户的资金取出,用于个人赌博。至案发时,被告人挪用了公款共计237083.01元。

2004年10月底,被告人黄金英在选矿分公司经理要求对帐时,担心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发现,遂预谋携款外逃。2004年11月6日,被告人黄金英出逃到河池市金城江,当天在市区内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点取出存放于其个人上述工资账户内的存款8万元,次日又取出存款30 500元(其中500元为其本人工资),并于当天携款逃往广东,之后在广东将其携带外逃的公款11万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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