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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电动车配件金额较大被判四年半
三个月内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十四次盗窃电动车及其配件,盗窃数额巨大,巴马县人李帅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2013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李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1年7月,被告人李帅、黄明(另案处理)结伙先后两次在巴马县城盗窃二组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电动车电瓶。201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帅单独或者伙同黄甫(已死亡)、黄灵棣(在逃)先后十二次在巴马县城盗窃五辆电动车和七组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5326元。其中,9月2日盗得的一部价值1350元的两轮电动车后藏匿于黄明家,后以200元的低价卖给黄明。案后,该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李帅于2012年10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这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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