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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尚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仍应尽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时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刘女士与王先生双方于1991年2月同居生活,1992年3月生育一男孩王刚(化名),现就读大学。1994年3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刘女士遂以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夫妻间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诉求离婚。丈夫王先生爽快同意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庭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前述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故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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