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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法律性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作出的具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的结论。
  1、不起诉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表明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刑事诉讼在起诉环节终止,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财产被扣押、冻结的,应予以解除;需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尽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但在变更不起诉决定前,刑事诉讼仍处于终止的状态。
  2、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在程序上的处理。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定罪权。免予起诉取消后,人民检察院不再具有实际上的定罪权,不起诉本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放弃诉权而非进行实体处理。尽管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及其性质作了认定,但这种认定不具有终局性,故只具有程序价值。另一方面,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也表明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并未因不起诉而得到解决。如果不起诉具有定罪效力,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自诉进行审判,就违背了针对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不得进行两次定罪的原则,这也反证了不起诉并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效力。
  3、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不表明被不起诉人将不会因同一事实再受刑事追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仍可以提起公诉,使刑事诉讼得以继续。在这点上,不起诉与刑事判决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确定,即产生实体上的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对该案再行起诉;而不起诉因其尚未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如果又发现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行起诉。
  4、不起诉是因放弃诉权而作出的无罪认定。不管是法定不诉、酌定不诉还是存疑起诉,其法律后果都是不确认有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不起诉人属无罪。对于酌定不诉,因其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容易使人理解为对被不起诉人作了有罪认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只是指控机关的认定意见,不具有定罪效力,因此,酌定不诉与其他两种不诉一样,都是在作无罪认定的同时终止诉讼。不起诉的无罪认定与人民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性质上也不同:后者是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实体确认后终结诉讼,前者则是在没有进入实体确认的审判阶段就终止诉讼,是因程序上公诉机关放弃诉权而形成的无罪,两者终止诉讼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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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样本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 ]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 ××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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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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