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核心业务
防冤纠错
案例文章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
栏目导航
防冤纠错
案例文章
死刑复核
走私犯罪辩护
再审申诉
海关法律事务
二审辩护
请律师前规则
管辖知识
刑事证据
刑事法规
刑罚分类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取保候审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
2014年5月15日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大理合同律师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大理离婚律师
大理刑事律师
贵阳房地产合同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昆明房产律师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上海公司股权并购律师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上海强制执行案件律师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上海宅基地搬迁补偿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深圳走私罪辩护律师
沈丘离婚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天水知名律师
桐庐律师
温州贪污罪辩护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徐州著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徐州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余姚离婚律师
浙江资深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