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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解-解密死刑生死线

就司法裁定而言,死刑复核就像一门残酷的艺术。而这门能定人生死的艺术,现在就掌握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手中。死刑判决,虽然表面上似乎有明确的法律原则规定,但在涉及到很多罪名的量刑时,仍然需要法官凭借长期的职业经验,在抽象的条文与案件事实中找到那条“生死线”。

中国是死刑罪名比较多的国家之一。“最高法院曾经动过一个念头,就杀人罪、伤害罪、毒品犯罪这些主要的死刑罪名,各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每个罪什么样的该杀,什么样的不该杀,都写清楚,后来还是没有出台。因为发现很难写清楚,即使写出来了,还会是一个比较抽象、比较原则性的东西。人类的感知上是有限的,很难通过文字把一些界限都表达清楚。”一位高级法官说。

集资诈骗将不再杀

这一点在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经得到确认。草案一次性减少了九个死刑罪名,其中五个属于经济犯罪,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2013年,湖南曾成杰因此罪被判死刑。

曾成杰被处决前后,有不少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家都主张,非法集资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案件被扩大也常常是由于政府不当介入,出事后只杀企业家不公。

对此,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认为,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有的案子,老板跑路,被害人就转而围了政府,对社会秩序危害也不小。不少案子,确有一些政府、官员站台造势,甚至拿过钱,比如曾成杰的案子,湘西州州长那弟兄俩也都被判了。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官员和政府有责任,但不能因此就赦免了集资者的责任。"

但他同时介绍,对于集资诈骗罪,不杀的尺度,一般只要能把窟窿补上,就可以不杀。

曾成杰案后,曾有王石等呼吁企业家们自救,如果有谁因为这个罪名被抓,其他人应该筹钱帮他把钱还上。听到这个说法,最高法院有关庭领导曾给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打了电话,“我们表示欢迎,只要能还上,一百个亿都可以不杀。”

近些年,因集资诈骗判处死刑的不过十几个人,和杀人、抢劫等没法比,震慑作用大,实际应用已经非常少了。

贪污比刘志军少的不大会死

此次修法中,贪污罪和受贿罪依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死刑门槛被大大提升了,原来的表述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现在变成了“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现实中,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从来没有一个贪污十几万就杀头的。

“贪污主要是数额标准。你想想,十万块钱,再严重能严重到哪儿去就算贪污的是紧急救灾款,甚至是关键项目的军费,比如造航母的钱,十几万块能造成多严重的伤害(十万)写在那儿只是吓唬人的。

但受贿罪就不一样了。因为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数额很少就造成严重后果。

最惊险的,是1999年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跨塌案。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仅仅受贿十几万元,就将工程给了一个包工头,造成40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差点就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后,考虑到存在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最终还是改成死缓。

从这些年的判决来看,因贪污受贿被杀贪官的犯罪数额也是水涨船高。早期胡长清、王怀忠的五百多万,成克杰的四千万都杀了,近期刘志军六千万却判死缓,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审慎态度。

“比刘志军少的,好多(死刑复核)两三千万的,最后都发回去了,以后估计也不会杀了。最近两年杀的几个人,苏杭两市的市长许迈永和姜人杰,都过了亿。同时被杀的还有一个辽宁的国土局女局长(“土地奶奶”罗亚平),虽然最后认定了6000万,但我们确信她是过亿的,只是因为一些财产被转移到了国外,没法取证。现在过亿的很多,也不一定都杀,像陈同海1.9个亿,也没有杀。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少,一年不一定有一个,但也要保持震慑,肯定还要杀。”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毒品各地差异大

和贪污、受贿罪一样,毒品犯罪量刑也以数量为基准,再考虑其他情节。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原本各地存在很大差异的毒品案件死刑数量标准得以逐渐统一,但考虑到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对云南、广东等毒品大省继续网开一面。

据最高法院相关法官介绍,目前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一般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千克以上。

但数量不是唯一标准,有些案件,只有五六百克,但因是累犯,也判了死刑。有的过了一千克,但过得不多,且是初犯,就没杀。

广东和云南的标准分别是两千克和三千克,因为每年全国查处的毒品案件数量广东最多,查获毒品数量云南最多,具体到云南的西双版纳,标准是全国最高的五千克。

“现在全国标准趋于统一,过低的没有了,过高的也不太多了。因为中国地域太大了,不同地区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不一样,导致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说当地群众的感受也是不同的。像云南西双版纳,一个中级法院一年万克以上的案件可能就过百件,有的省份全年也没几件过万克的。所以也存在一个毒品案件死刑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的问题,西双版纳和其它地方的标准就不能一样,否则云南得多杀多少啊。”这位法官说。

社会效果也重要

就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由于案情多种多样,是否适用死刑的原则也就非常复杂繁琐。不少案件同时具备几项从轻和从重情节,杀或不杀也就变得很难判断。

这几类案件,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案件的导向和社会效果。例如法律虽然只规定了18岁以下不判处死刑,75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但在实践中,对于刚满18周岁或者年满70周岁的也会给予照顾,只要情节不是非常恶劣,一般都不大会杀。

在雇凶杀人案件中,则首先考虑判处主谋死刑,“这是最高法院的原则,也是我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底线。虽然你的手上没有沾满鲜血,但某种程度上,这比亲自杀人的还坏、还恶。”一位法官说。

就故意杀人案件,具备下列情节的一般都会处于死刑,包括出于卑劣动机预谋杀人,如打击报复、恶意竞争、谋财等;杀害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等需要特别保护对象的;有暴力犯罪前科的;暴恐、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等。

还有冒充军警杀人,因为这类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声誉,还往往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敢报警,社会影响恶劣;杀人后肢解、碎尸或侮辱尸体的,因为中国人传统上对尸体比较尊重,上述行为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比较恶劣,也容易造成被害人闹访。

至于故意伤害案件,除非情节太过恶劣,一般在造成严重残疾或死亡时才考虑死刑,还有就是使用了可能导致被害人终身痛苦的犯罪手段,使人生不如死并且医疗费用惊人的。

总之,在死刑判决上,少杀、慎杀正在得到努力践行。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死刑,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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