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因工作失误或粗心大意没有检查出伪劣商品,不能适用本条。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实施了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为徇私情而故意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是指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具备“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本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