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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获赔110万 寡妇携幼女告公婆
丈夫梁某在河南商丘打工时不幸死亡,所在单位博泉公司一次性赔偿110万。妻子赵某分不到钱,想要协商又遭拒,遂携6岁幼女一纸诉状将公婆告至法院。

  赵某与梁某于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孩。二人于2011年2月26日领取了结婚证,不意天有不测风云,次年8月27日,梁某在不幸工地上死亡。当月29日,赵某和公婆即与梁某所在单位博泉公司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由博泉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公婆领取了全部赔偿款,且拒绝分予赵某母女,称赵某是他们花钱为梁某找的媳妇,夫妻关系不融洽,小孩的监护权也应归他们所有。

  建湖法院认为,对110万赔偿款的分割,应先扣除丧葬费、亲属交通食宿费以及死者生前发生的债务;对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按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同等享有;对剩下的抚恤金,应按未成年人达到成年人18周岁的年限和二被告达到人均寿命74周岁的年限确定分割比例。遂判决二被告给付二原告应得赔偿款计557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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