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七组组长黄玉有,在担任该村委会七组组长期间,利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的便利,弄虚作假贪污公共财物。2012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黄玉有贪污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58岁的黄玉有是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七组组长。2008年1、2月间,黄玉有利用担任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七组组长职务之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储备地的征地工作中,在自家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下,在本组集体土地上抢建钢架大棚、安铁门、挖水井、水池,弄虚作假,作为自己的地上附着物,以本人及其儿子的名义分三单上报,于2009年1月19日共骗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91850元。2012年5月15日黄玉有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玉有身为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七组组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黄玉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玉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黄玉有退出赃款人民币9185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黄玉有不服,上诉提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玉有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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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