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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国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爱国,男,44岁。200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于2009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爱国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程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程爱国伙同颜×(已判刑)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南阳路口,在被害人李×从建设银行取完钱后准备开车离开时,由颜×敲李×的车窗玻璃,吸引李×的注意力,被告人程爱国趁李×不备将其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皮包盗走。经清点,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翡翠镶钻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皮包价值500元,翡翠镶钻戒指价值23 280元。案发后人民币2000元及翡翠镶钻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同案犯颜×供述,证人刘××、李×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赃款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爱国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爱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爱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韩汝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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