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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东方之星”沉没的法律问题

编者按:本文是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东升律师撰写的文章,唯有敬业、专业的律师才能提出真知灼见!

 长江“东方之星”沉没的法律问题

“东方之星”轮事故发生后,6月2日肖东升律师受有关部门指派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期间接受许多咨询,就本次事故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作出初步回复。 

法律问题解析:  

1、事故救助的领导及协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事事故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鉴于本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在湖北省境内,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是事故救灾的领导及协调部门。 

2、事故调查机关及调查报告出具时间

事故调查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报告出具时间:2015年9月28日以前

一般船舶沉没的海事事故均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0日内-120日内做出,如果出现对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据此本次事故调查报告如果没有鉴定等影响调查期限等情况出现,应当在2015年9月28日前作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据此本次事故调查报告最迟应当在2015年9月28日作出。 

3、人员伤亡赔偿及精神赔偿

旅客受伤按照治疗终结加伤残等级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船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旅客死亡按照事故发生地标准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具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旅客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按照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船员及导游的赔偿

船员与船公司,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在本次事故中都是在履行职务,他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亡,均可按工伤处理,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船公司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特别的法律制度,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或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考虑到水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水运事业的发展。我国《海商法》对于海船及关联船舶有责任限制规定,指船舶在出现重大事故时,限制船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保护船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本次事故发生在内河,船公司的船舶是内河船,故本次事故不受《海商法》调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船公司不享受责任限制,对于旅客伤亡及携带行李损失需要全额赔偿。 

6、保险问题

本次事故旅客涉及的保险大约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意外险、人身伤害或意外保险等,其中旅行社责任险按照规定每位旅客最低保险为20万元;旅行意外险按照旅客与船公司旅游合同约定处理,人身伤害或意外保险等按照自己意愿购买。

船公司购买的船东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这些保险可以分摊船公司的赔偿责任,即船公司把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船公司的船舶一般向保险公司购买有船壳险及附加险;对于船舶因事故造成沉没、打捞、修理或船舶全损等损失予以保险。

保险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对旅客而言,因旅行社责任险、旅行意外险、人身伤害或意外保险等获得赔偿,不影响其继续向船东主张其对旅客的因事故造成伤亡后应当予以的赔偿。

7、船长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弃船时,船长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本次事故中,船长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在驾驶台自危险出现到船舶倾覆,他是否有时间发出弃船命令或安排弃船船舶倾覆的过程及准确时间对于航线途中气象风险是否应当预见这些情节都需要等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出来后,才能最终知晓,到时才可以做出最终判断,目前判断船长是否有责任为时尚早。 

8、船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理论上,如果本次事故确实是超强外力原因(如龙卷风)所致,船公司是可以提出法律上的免责辩护的,但达到法律上免责条件需要船公司能够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有龙卷风或其他威力巨大的外在力量存在,且该龙卷风或其他威力巨大的外在力量是造成事故船舶沉没的唯一因素,船公司及船员对船舶沉没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同时能够满足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构成必须达到“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必备要件,才有可能免责。对此,只有等待事故调查报告明确造成事故原因的最终结论,才能依法作出最后判断。 

(来源:盈科武汉分所,作者:肖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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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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