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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这些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编者按: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法官约见了斯伟江与唐志坚两位辩护律师,听取他们的辩护意见。6月5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声明,解除与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代理合同。关键时刻的更换律师风波,使得这起死刑复核案件又一次引发关注。最高法院究竟如何复核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何在,下文尝试作出解答。

死刑复核这些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低级错误时有发现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谁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直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不杀”的“准备工作”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死刑罪名还能减多少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目前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总数仍有55个,超过一半的都是国际上一般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节选自:“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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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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