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是继2012年最高检废止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后,再一次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这些司法解释被废止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13日高检发研字〔1995〕2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高检发研字〔1997〕1号)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高检发释字〔1998〕7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高检发〔2004〕3号)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6月24日高检发〔2004〕12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高检发〔2004〕21号)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高检发办字〔2005〕15号)
1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0日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07年1月31日高检发侦监字〔2007〕5号)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8月31日高检会〔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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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