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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起诉律师? | 车律真扯

教授起诉律师?  | 车律真扯

洪道德教授以诽谤罪起诉陈光武律师,看来是真的。又一场“狗血闹剧”拉开了大幕,车律不禁也要扯一扯:

第一,洪教授作为山东高院聘请的专家参与听证,有履行公务的性质,接受监督乃至批评,当属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洪教授参与听证后即接受央视采访,发表了倾向性意见,不仅有违专家应有之中立,而且也以专家之名倾向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作为对方代理律师,借此予以“反击”实有必要,尽管相对而言,“力度”是悬殊的;

第三,陈律师根据洪教授发表的倾向性意见,指责其与央视联合为河北官方“洗地”,批评也好,指责也罢,均属正常言论;

第四,至于陈律师称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一是有洪道德教授发表的“不道德”意见的事实,二是有“借名发挥”的巧合与巧妙,在法律人、文化人及幽默人看来,“稀松平常”。

第五,洪教授既然敢在央视上对全国人民“放炮”,还怕某几个人向您“打枪”吗



洪道德刑事自诉状

(摘录)

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一个月以前的今天,2015年5月2日10:09 ,被告人在网上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人多处捏造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具体诽谤事实如下: 

1.“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无道无德的事实依据。如何无道如何无德

······

5.“‘洪道德’,多么正义、多么正能量的名字呀!在这个道德沦丧的国度,竟有人开诚布公的用自己的名字弘(洪)扬道德,难得。可道德不是说在嘴上的,也不是镶嵌在名字里。道德的内涵之一,是诚实信用。道德的外在形式,是真善美。尊敬的洪教授,您诚实吗您善良吗”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名不符实的事实依据。自诉人如何不诚实如何不善良

6.“您在央视的曝光率很高,但您参与的节目或案例,大都是导演量体裁衣制作,让你去按图索骥。您只不过是一个得心应手‘托儿’而已。所以时常言不由衷。”

这段话不仅诽谤自诉人,更无端攻击央视编导。自诉人在中央电视台第1频道、第2频道、第4频道、第12频道、第13频道的多个栏目参与的节目在百期以上,请被告人举证证明,哪些期是导演量体裁衣制作,让自诉人去按图索骥哪些期自诉人只不过是一个得心应手“托儿”而已,所以时常言不由衷自诉人是谁的“托儿”托什么

7.“您并非总在说假话。只要不是导演‘订制’过死,有时候您还是能讲几句真话的。那些时候,您的道德,尚没有完全丧失。游离在道德底线的边沿。”

请被告人举出导演“订制”不死则自诉人讲真话,导演“订制”过死则自诉人讲假话的事实依据。哪位导演如何“订制”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道德游离在道德底线边沿的事实依据。

······ 

9.“在山东高院的精心设计下,为河北高院和你们搭建了天女散花般散布谣言的平台。”

请被告人举出山东高院为自诉人精心设计、搭建平台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天女散花般散布谣言的事实依据。

······ 

13.“用谎言为公权力权利做工具和推手。”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用谎言为公权力做工具和推手的事实依据。自诉人用了什么样的谎言自诉人如何为公权力做了工具和推手公权力指的是什么

······

15.“都是官家把您们请到后台演播室,和公检法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

请被告人举出官家把自诉人请到后台演播室、和公检法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的证据。哪个官家将自诉人请到哪个后台演播室自诉人和哪个具体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通稿在哪如何布局如何推敲哪个词章是自诉人与公检法共同推敲的欺世词章

16.“而您却除了献媚威权之外,还做了威权的打手,接过他们递过来的屠刀,将20年前被冤杀的聂树斌灵魂又斩杀了一次,并顺手向全国渴望聂案恶始善终的人们心中狠捅了一刀。”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献媚威权的证据。威权指什么,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整个国家政权吗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做了威权打手的证据如何做的打手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持有屠刀的证据、屠刀在哪里、这把屠刀是谁递给自诉人的,是被告人声称的威权吗威权递屠刀的目的是什么,是指使自诉人动刀斩魂捅心吗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斩杀聂树斌灵魂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向全国渴望聂案恶始善终的人们心中狠捅了一刀的事实依据。

17.“您的手,现在正滴着红殷殷的血。不知这几日您每日三餐,吃的是否是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手正滴着血的证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这几日每日三餐,吃的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的证据。试问被告人能否用滴着红殷殷血的手、吃下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

······

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从捏造事实的数量上看,相对于仅仅捏造一、二起事实的诽谤案件,被告人捏造二十余起事实,数量之多、情节之严重,远超一般诽谤犯罪案件。

2.从博客及微博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上看,截止证据保全日(公证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博客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2779次,微博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65878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14.7倍;博客转发次数达到183次,微博转发次数达到2939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5.2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法定入罪标准的22倍,表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应受法律最严厉之处罚。

3.从造成的犯罪后果上看,被告人有粉丝13万,被告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散布并广泛传播,在其博客和微博的跟帖中,有大量对自诉人进行辱骂、诽谤甚至恐吓、威胁人身安全的跟帖,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名誉,该损害后果理应由被告人承担。

4.从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是律师,是律师事务所主任,知法懂法,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显现其主观恶性之深,不严厉处罚不足以促使其改恶从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来源:腾讯新闻“法学家诉聂树斌案律师诽谤罪”  作者:探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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