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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钓鱼被制止 故意伤养鱼人获刑
一男子未经允许就擅自到他人承包的水库钓鱼,被养鱼人发现并制止。其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怀恨在心纠集朋友到养鱼人家中殴打报复养鱼人,为此这名嚣张的“偷鱼贼”领刑受罚。2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覃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覃某刚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杨某各项经济损失9454.57元和2726.7元。

  2012年9月,被告人覃某刚曾到被害人吴某、杨某共同经营的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四把社区的老厂水库偷偷钓鱼,被吴某、杨某制止,于是覃某刚心怀不满。2012年9月5日晚上23时许,覃某刚召集罗城县四把镇四把社区的覃某波、覃某静(均另案处理)及其他社会青年,乘坐摩托车到被害人吴某家中,对吴某进行殴打,并用石头等物品将吴某的摩托车、窗户、饮水机、电饭锅、鸡笼、秤等物品砸烂后离开。2012年9月6日22时许,覃某刚再次召集覃某波、覃某静及其他社会青年到吴某家中,见到吴某、杨某在家中,便对吴某、杨某进行殴打,其中一名青年持刀将吴某身上多处捅伤,杨某身上也多处被打伤。在打斗过程中,吴某持水果刀反抗,并将覃某刚和另一名青年砍伤。后覃某刚及其同伙逃走。当晚11时许,吴某、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覃某刚亦于当晚23时许在罗城县四把镇卫生院治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2年9月24日,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杨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2年11月25日,经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2年9月5日吴某被损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14元。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杨某从事种养业。吴某受伤后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6646.57元。杨某受伤后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264.7元。2013年2月4日,被告人覃某刚的家属将代其赔偿给被害人吴某的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交到罗城法院财务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刚为泄愤而组织他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使二被害人被人持刀或拳打脚踢致伤,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覃某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某刚起组织、纠集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覃某刚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部分经济损失,视为其赔偿,对被告人覃某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刚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杨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合理合法款项9454.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合理合法款项2726.7元。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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