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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女店主收购来路不正电缆被判缓刑
       营山县某废品收购站女店主,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来路不正,却贪图便宜,低价予以收购。2014年12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女店主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翠菊是营山县城南镇农民,今年34岁,在营山县城附近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3年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期间,唐某、姚某等人(均已获刑)在营山县城西干道铁路桥、兴隆桥等附近,多次盗窃营山县电信公司、营山县电力公司的电缆,然后分三次拉到张翠菊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张翠菊明知这些电缆有问题,但认为有利可图,便通过讨价还价,分别用240元、350元、600元买下,准备运到外地高价出售。          案发后,侦查人员发现张翠菊存在买赃嫌疑,遂对其进行讯问。张翠菊见事情败露,很快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唐某、姚某等人。经鉴定,张翠菊低价购入的电缆价值人民币6264元。          2014年11月3日,检察机关指控张翠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1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翠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宽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翠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翠菊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民警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几名犯罪分子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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