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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故意杀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伟。因本案于2007年6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应龙,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1月21日以穗检公一诉[2007]49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万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及辩护人何应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伟因与同案人廖正国(已判刑)等人有矛盾而预谋在第二天中午一老乡的生日宴上进行报复。被告人杨伟纠集同案人严伟才(已判刑)等人,一起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谭村找同案人贺军良(已判刑)等人帮忙,约好第二天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横?车站集合。次日八点半左右,被告人杨伟在上述地址集合了几十人,给他们分发凶器铁水管和白手套,以手戴白手套来区分自己人与对方的人。5月26日中午,以被告人杨伟为首的一伙人等候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洞庭鱼头王餐厅。以同案人廖正国为首的一伙人携带刀、铁管等作案工具到达餐厅后与被告人杨伟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杨伟指挥其同伙追打对方,在追打过程中将被害人王大华砍伤致死(经法医鉴定:王大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奈窝,造成左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杨伟等人逃离现场。2007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南县将被告人杨伟抓获归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在法庭上出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照片。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伟辩称其没有预谋、策划、纠集、指挥他人打人。


  辩护人何应龙请求对被告人杨伟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杨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同案人严伟才、贺军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杨伟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应从轻处罚。三、廖正国的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杨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杨伟犯罪之后没有再犯罪,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杨伟因听说与其有矛盾的廖正国欲在次日老乡的生日宴会上对其进行报复,遂与同案人赵界强、贺军良、严伟才等人约定次日与廖正国等人进行斗殴。2003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杨伟与赵界强等人纠集数十名同案人,分发铁水管和白手套,以白手套区分己方与对方。11时许,被告人杨伟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洞庭鱼头王餐厅,指挥同案人在附近餐厅内等候。廖正国伙同他人携带刀具抵达洞庭鱼头王餐厅后砍伤被告人杨伟,被告人杨伟逃离餐厅时指挥同案人持刀和铁水管追打廖正国等人。在追打过程中,同案人误认为路经该处的被害人王大华是廖正国的同伙,将其殴打致死。2007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南县将被告人杨伟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伟的身份情况。


  2、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6月27日该局在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将被告人杨伟抓获。


  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廖正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伟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贺军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报警经过。


  5、证人廖正国的证言证实:其与同案人到同德鱼头王餐厅参加生日酒席,见到杨伟、赵界强等人,其认为是要打架,拿椅子砸杨伟,同案人持刀砍杨伟,杨伟说砍他们,其逃跑时见到“军瞎子”等七、八个人砍一个人。


  证人廖正国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6、证人贺军良证言证实:其与赵界强等人应杨伟之约到同德街横?村牌坊,杨伟带了二十多人。杨伟发给每人一只白手套,说如果和廖正国一方的人打起架来就根据白手套辨认,大家小心就是了,只要不打死人,应该不会有事。12时许,其到鱼头王餐厅,听到桌子被掀翻在地的响声,一大群人往外涌。杨伟跟着走出来,一只手受伤流血。鱼头王餐厅旁的湘菜馆有二十多名男子带着白手套,拿着刀和铁水管冲出来,杨伟对着那帮人说打他。那帮人就追打廖正国一方的人,赵界强带杨伟去了医院。几名带白手套的人追打一名男子到马路中间的栏杆处,用刀砍,用铁棍打,把该男子打倒在地,满身是血。


  证人贺军良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7、证人严伟才证言证实:2003年5月的一天,其与杨伟、熊国才等人去找赵界强。第二天8时许,其与杨伟等人到横?牌坊处,杨伟和赵界强等人在一起商量。12时,在鱼头王餐厅有三、四名男子持刀砍杨伟,杨伟四处躲闪。其走出餐厅门口见到赵界强扶着手臂已经受伤的杨伟坐出租车走了。一个不知名的瘦高个老乡带着几个人持刀追赶一个人,在马路上将那个人砍倒在地。


  8、证人姚强证言证实:2003年5月26日10时,杨伟叫了二、三十人到同德街横?村路口站牌处集中,杨伟发给大家白手套。其到鱼头王餐厅,廖正国等人带刀进入餐厅,廖正国说砍死杨伟,餐厅里乱成一团。其挤出餐厅看到赵界强扶着手受伤的杨伟出来,杨伟大喊废掉廖正国。赵界强送杨伟去医院。“军瞎子”拿刀追一个年约20多岁的男子,后面跟着几个拿刀戴白色手套的人。“军瞎子”在路中间的护栏处将男子砍倒,随后跟着的那几个也上去跟着猛砍。


  证人姚强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9、证人何小平证言证实:2003年5月26日,其去同德鱼头王餐厅参加生日酒席,在门口看见四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杨忠保提了一个编织袋。十几人进了酒店,杨忠保从编织袋拿出一把刀来,冲进餐厅砍杨伟,严辉拿椅子打杨伟。从鱼头王餐厅旁边的湘菜馆冲出约二十个男青年,手里拿着刀和铁棒,见谁跑就砍谁。有一个青年男子被四、 五个人拿刀棍追,在马路中间被砍倒在地。在该男子被打时,杨伟因受伤已经由两个人送去医院了。


  10、证人汤国明的证言证实:跟廖正国一起的一个人拿刀砍中杨伟手臂,一个男的从餐厅门口这边往马路对面跑,在翻过马路中间的铁栏时摔倒,被七、八个拿着刀和铁棍的人冲上去围着打。围上去的是杨伟这边的人,一个叫“军瞎子”,真名叫邓海军,手拿铁棍往男子身上打,另一个叫涂卫国,手拿长刀往男子身上砍。


  证人汤国明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11、证人刘元喜证言证实:从餐厅外面冲进来十多个男子,最前面那个指着坐在餐厅里的杨伟说就是他,有几个冲上去打杨伟,杨伟从餐厅里跑出来,手臂有血,到门口大叫过来搞掂这些人。从餐厅右手边冲出来二十多个手持铁管和长刀的人对着杨伟指的人乱砍、乱打,有两个男子被杨伟叫来的人追到马路中间,其中一个被砍倒在马路上。追砍两男子的人中有一个叫“军瞎子”的。


  证人刘元喜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12、证人谭文证言证实:和廖正国同车的一名男子拿一个纤维袋,里面有两把刀和两支水管。廖正国等四人提着纤维袋进餐厅,进去不到一分钟,餐厅里就传出打架的声音。廖正国他们与杨伟一伙打架。杨伟右肩流血,口里大叫把他们搞死。


  证人谭文辨认被告人杨伟照片后予以确认。


  13、证人冯立新证言证实:杨伟叫“军伢子”带了四、五十人到旁边的另一间湘菜馆吃饭,廖正国带了五个男子来到餐厅,廖正国指着杨伟骂,另外五个男子拿刀砍杨伟。杨伟出门时,杨健带了四、五十人过来,戴了白手套,拿着凶器,杨伟对杨健说把那帮人废了。杨健他们对着从湘菜馆冲出来的人乱砍,一名男子被砍伤躺在马路中间。


  14、证人毛小芳证言证实:一个男子拿刀砍黑衣男子的左臂,黑衣男子被砍后推翻桌子,拿起一张椅子抵挡着往餐厅门口外面跑。


  15、证人黄永证言证实其经营的餐厅发生打架,旁边的聚宝餐馆的玻璃墙边躺着一名男子。


  16、证人洪芳证言证实:一名男子站起来对坐在其右边的另一男子说你再说一句,然后掀翻桌布,打起架来。其中有人拿刀。死者是在马路中间被打的,有四、五个人用刀和铁棍砍打死者。砍打死者的人走后,死者还从马路中间站了起来,走到聚宝餐厅门前就倒下了。


  17、证人梁小妮证言证实:餐馆里的人不知为何打起架来,一名男子从餐馆里跑出来向隔壁的湘菜馆喊全部过来,从隔壁湘菜馆跑出十几个拿刀的男子,追砍两三个从餐馆跑出来的男子。其中一个被砍倒在马路中间。一个被砍倒在粤康门诊门口。


  18、证人李家新证言证实其在殡仪馆辨认的尸体是妻弟王大华。


  19、被告人杨伟供述证实:2003年5月25日晚,姚强告诉其住在梅花园那边的老乡准备在第二天打这边的人,之前其与廖正国有矛盾。其与熊国军、严伟才和熊正才等人去石井谭村找到赵界强,约好第二天在横?车站集合。2003年5月26日8时许,赵界强带来十多人。其与赵界强买了水管分给没拿凶器的人,又买了白手套分给大家,在打架的时候戴上作为自己人的标志。11时许,其在餐厅里面和老乡聊天,廖正国等人走进餐厅说砍死他,廖正国后面的人拿刀砍,其拿起铁椅边挡边往门外跑,赵界强将其送往医院。


  被告人杨伟对现场和作案工具辨认后予以确认。


  20、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2003)穗公云刑技法字第09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大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奈窝,造成左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2003]穗公云刑技(勘)字第1394号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同德街西槎路洞庭鱼头王餐厅,现场提取血迹、餐桌上的碗碟、刀。


  对于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判定如下:一、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体就被告人杨伟的行为而言,究竟构成何罪,应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予以认定。被告人杨伟与廖正国等人之间的矛盾并非深仇大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杨伟具有杀人的故意并指使同案人故意杀害他人,而且证人贺军良证言证实被告人杨伟纠集同案人时说只要不砍死人就不会有事。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王大华的致死伤系左奈部锐器伤,该部位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体要害部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成立。二、多名证人均一致证实被告人杨伟组织、策划、纠集多人斗殴,并指挥同案人追打廖正国等人,因此,被告人杨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三、被害人王大华系途经案发现场的无辜路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廖正国挑起斗殴的事实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杨伟故意伤害被害人王大华致死的罪责的理由。四、被告人杨伟在侦查阶段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法庭上却推诿罪责,并无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纠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杨伟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伟组织、纠集、指挥多人在公共场所斗殴,已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并导致被害人王大华被伤害致死,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伟作为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指挥同案人追打的对象本是廖正国等人,在同案人殴打被害人王大华时其已离开现场,并未直接实施具体伤害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燕宁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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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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