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醉酒后因取款机故障未打印出存款额凭证单而砸毁银行的两台自动取款机。日前,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澧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酗酒后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自动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上存钱,因自动存款机没有打印出存款额凭证单,被告人王某认为刚存入的4400元没有存入,遂出于不满,将自助服务区内的95533咨询电话挂机扯下后离去。当被告人王某走出服务区横穿马路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心烦。为发泄不满情绪,他再次走到该自动服务区内,用扯下的95533咨询电话机将自助区的二台自动取款机和一台自动终端机的显示器、触摸屏、读卡器等物砸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22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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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