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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粉仔”狂盗摩托车 均领10年以上重刑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的青年男子蓝某、覃某、潘某等三人均是“粉仔”,他们疯狂盗窃摩托车、面包车以筹集毒资吸毒,其中蓝某一年内竟然实施十多起盗窃机动车的行为,他们均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领10年以上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单独或者伙同覃某、潘某等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拉仁街等地,疯狂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面包车。其中被告人蓝某一人单独盗窃十次及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六次,涉案金额达127948元;被告人潘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四次,涉案金额达48788元,同时潘某还介绍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告人覃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四次,涉案金额达44559元。

  此外,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蓝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其家中,先后十余次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覃某、潘某,并容留他们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2012年5月4日,被告人蓝某、覃某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潘某亦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覃某、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介绍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蓝某、潘某一人犯两罪,对两被告人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三被告人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均处罚金。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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