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平,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撤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小平和陈根飞(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台州大创金属有限公司,翻栅栏进入该公司堆货场地,窃得洪道兵放在场地内的废铜丝37.5公斤,价值人民币2175元。被告人陈小平在运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洪道兵的陈述,证人钟林江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过磅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小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0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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