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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哪些种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树清(曾用名郑丙芹)。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树清的诉讼代理人王笃明。系郑树清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的诉讼代理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7日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监刑诉(200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清玉、王笃明,被告人张军福及其辩护人胡新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7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军福同王笃亮等人在东营区北二路锦都茶道茶楼内打扑克赌钱,张军福同王笃亮因赌资发生争执,当晚10时许,张军福持一单管猎枪同司明强窜至沂蒙农家菜饭店内,张军福开枪击中王笃亮腿部,致使王笃亮右股动、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自2006年夏天起,被告人张军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一支,枪支编号:932242。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军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军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福犯罪时处于缓刑考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诉请被告人张军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77498.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5300元,丧葬费1135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843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10000元。




  被告人张军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笃亮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张军福,被害人王笃亮有过错,张军福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军福因打扑克赌钱与王笃亮发生纠纷。当晚,王笃亮为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主动请人从中说和,张军福得知后恼羞成怒。22时许,张军福持一单管猎枪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胜利镇沂蒙农家菜饭店,朝正在该店内的王笃亮开了一枪,随即逃离现场。王笃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笃亮系被猎枪枪击致右股动、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自2006年夏天起,被告人张军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一支,枪支编号:932242。




  另查明,被害人王笃亮生前在东营市市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285300 (14265×20)元、丧葬费用11355.5(22711÷2)元。王笃亮遇害时,其父王素亭60周岁,其母郑树清59周岁,王素亭、郑树清育有子女4人。王素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8335(9667×20÷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司明强证实,2007年10月7日下午3点多,张军福在北二路千禧饺子城东侧的茶楼打扑克。后来,张军福驾车带着他、"路路"及其女朋友去了一处院子,张军福从房子的卧室内拿出一个约1米长的深蓝色像是装钓具的包,张军福拼装出一支长枪。回到茶楼,"路路"开着黑色普通桑塔纳带着枪离开。晚上6点左右,他和张军福、王笃亮等人在八分场三盛楼吃的饭,王笃亮说请客,张军福不领情,王笃亮提前结账离开。听张军福的意思好像是王笃亮拿了张军福的钱。饭后,他和张军福去了东升宾馆。约一个小时,张军福驾车带他去了天鹅湖大酒店斜对面的沂蒙农家菜饭店。张军福右手提一杆长枪进了饭店,他也跟了进去。张军福站在饭店北边靠门的小包间门口,王笃亮坐在包间北面朝南,见张军福后马上站了起来,像是吓傻了。张军福什么也没说,用右手托起枪朝王笃亮腹部附近的位置开了一枪,随即离开饭店。在八分场的胜大商场,张军福让他下的车。




  (二)证人李霞证实,她和丈夫武善海在八分场经营沂蒙农家菜饭店。2007年10月7日22时10分左右,她听到11号房间"砰"的一声,象是啤酒瓶打碎的声音。过了几分钟她到11号房间收拾东西,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不动,身上有血,她用店内的固定电话打110报了警。




  (三)证人袁志勇证实,2007年10月7日晚9点多,他与魏建峰、王笃亮一起在沂蒙农家菜饭店喝酒时,张军福拿猎枪进了包间内,当时他和王笃亮坐在包间北边,魏建峰坐在南边。王笃亮看到张军福后站了起来,张军福右手持枪朝王笃亮腹部开了一枪,王笃亮当场倒地。张军福和另外一个人接着就走了。




  (四)证人魏建峰证实,2007年10月7日晚,他和袁志勇、王申山、王笃亮在沂蒙农家菜饭店一楼北边西数第一个包间内喝酒。晚9点多,王申山离开,他和袁志勇、王笃亮继续喝酒。不久,张军福端着枪进了包间,朝王笃亮腹部下侧靠近大腿处开了一枪,王笃亮向袁志勇坐的方向倒了下去,张军福随即离开。当晚,王笃亮为赌博的事打电话向张军福求饶,他也帮王笃亮说了情,在沂蒙农家菜饭店吃饭是王笃亮告诉的张军福。同时证实,张军福拿的猎枪长约1米,枪管黑色,枪托米黄色。




  (五)证人孝连忠、沈庆玲、李峰、陈永安证实,2007年10月7日晚,他们在沂蒙农家菜馆一起吃饭。22时10分许,他们听到"砰"的一声,孝连忠看到一名男子提着一杆米黄色枪托的长枪,右手抓着扳机位置,枪口斜向下方,该男子身后还站着一名男子。他们由于害怕没敢再看,低头继续吃饭。一会儿,闻到一股火药味,知道刚才的声响是枪声。开枪的男子约一二分钟就走了,临走时还骂了看的人。




  (六)证人唐秀华证实,她和张军福是邻居,都住在原胜利镇中学家属区。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的一天晚上11点多,张军福的妻子李长伟(音)敲她家的大门,让她帮忙放件东西,没等她开门就走了。她看到有杆1米多长的枪放在大门口,黄色木质枪柄,是一杆单管猎枪,枪管像是黑棕色的。2007年12月7日上午,李长伟给她打电话说是出事了,让她把枪埋到她家南面的棉花地里,上面压块石头什么的,如果公安找到她,再让她领着去找。当天中午下班回家,她把那杆枪放进了一个白色塑料袋,后又套上了一个编织袋,在她家南30米处的棉花地挖坑埋了,埋好后在上面放上了块红色毛线围巾样的东西,并压了块砖头。李长伟跟她通话时曾说过张军福在八分场一饭店内开枪打死了人。




  (七)证人王笃明证实,王笃亮是他弟弟。自2006年就在东营打工。2007年10月8日接到电话得知王笃亮在东营被人用枪打死了。他辨认尸体后,确定死者就是王笃亮。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胜利镇沂蒙农家菜饭店。沂蒙农家菜饭店位于东二路与北二路交叉路口北430米路东,南邻天风金城窗帘店,北邻阳之光网吧,其对面隔东二路是胜利医院东大门。饭店大厅地面距西墙0.3米、距南墙2.4米有被红色斑迹浸透的深色长裤、灰色秋裤、浅色内裤各一件。长裤上有一带鳄鱼标志的黑色腰带,裤子右前侧第一个裤扣上挂有一串钥匙,钥匙4枚,钥匙尖端均向一侧弯曲。长裤右前侧距裤腰12厘米、距裤口拉链10厘米处有一分布面积为3厘米×4厘米的不规则洞口,长裤右后侧口袋内有一咖啡色钱包,内有一居民身份证(王笃亮。长裤东侧0.2米的地面上有一脚尖冲东南方向的男式左脚黑色皮鞋,鞋长28.5厘米。长裤向北至最西侧包间出入口有宽0.35米的红色擦蹭状斑迹,该斑迹中间距西墙0.6米、距南墙3.5米有一黑色男式右脚皮鞋,鞋长28.5厘米。客厅北侧最西端的包间内,发现擦蹭状红色斑迹2处、泊状红色斑迹1处,红色斑迹中见有1钥匙,钥匙下端标有"JINKUN"字母,钥匙尖端弯曲。现场发现物品原物提取,红色斑迹棉签蘸取。




  三、鉴定结论




  (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公(东分)尸鉴(法)字[2007]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死者王笃亮上身穿灰白色外套,于下摆处布满血迹,左下摆距中间8厘米处有一圆形孔洞,直径3厘米;内穿红色秋衣,于下摆处有5厘米×2厘米缺损,边缘碳化。右侧腹股沟处有一5.5厘米×4.0厘米的椭圆形孔洞,边缘不齐,有挫伤,从孔内取出大小为1.0厘米×0.4厘米、0.5厘米×0.4厘米的2块钥匙碎片。剖开右股部,见右股动、静脉横断,创口向内13厘米处取出塑料弹杯1个、铅弹9粒。分析认为,根据死者球睑结膜苍白,口腔粘膜苍白,右侧腹股沟处有一椭圆形孔洞,解剖见右股动、静脉横断,应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右侧腹股沟处创口特征形状以及解剖所见创伤的特征,及创口向内13厘米处取出塑料弹杯1个、铅弹9粒,王笃亮右腹股沟处损伤符合猎枪近距离射击所致。鉴定结论:王笃亮系被猎枪枪击致右股动、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检验检查发现的物品均提取实物。




  (二)东营市公安局出具的(东)公(枪)鉴字[2008]10号枪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送检的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且有致伤力的枪支。




  四、物证




  (一)被害人王笃亮遇害时所穿的衣服一宗,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军福辨认后无异议。




  (二)塑料弹杯1个、铅弹9粒、2块钥匙碎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军福辨认后无异议。




  五、书证




  (一)辨认笔录1、在苏江西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军福指认天鹅湖大酒店对面东二路路东的沂蒙农家菜饭店是其开枪将王笃亮打伤的作案地点。




  2、在苏江西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军福从6支单管猎枪中指认出3号单管猎枪系其打伤王笃亮所用(公安机关扣押的单管猎枪编号为3,黄色木柄,枪身枪号:932242)。




  3、证人司明强、魏建峰、袁志勇分别从10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中均指认出张军福,确认张军福是打伤王笃亮的人。




  4、在唐秀明的见证下,唐秀华从10张(张军福编号为5号)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认5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她的邻居张军福。




  (二)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7年12月7日,在唐秀明的见证下,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警人员在唐秀华指引下,对张军福暂住处南侧的棉花地进行搜查,在唐秀华租住的原胜利镇中学家属区内张军福暂住的房子南侧约三十米处一棉花地北头,发现一压着砖头的红色毛线织物,将红色毛线织物下的泥土挖开,找到一灰色的编织袋,在编织袋内发现由白色塑料膜包裹的单管猎枪一支(黄色木柄,枪号:932242),该枪分枪管、枪托两部分。猎枪、毛织物予以扣押。




  (三)物证猎枪(单管猎枪一支,黄色木柄,枪号:932242)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军福辨认后无异议,确认该枪原系其所有,并用该枪打伤了王笃亮。




  (四)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07年12月5日,安达市公安局刑警队获悉网上在逃犯张军福已从山东逃奔安达市亲属家。通过秘密侦查后得到准确信息:张军福正在安达市台北酒店吃饭,公安人员在台北酒店将张军福当场抓获。2007年12月12日安达市公安局将张军福移交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同年12月14日将张军福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五)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7)垦刑初字第59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9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军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军福。




  (七)山东省商河县公安局郑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王笃亮。




  (八)暂住证证实,王笃亮自2006年10月27日至2007年10月27日,暂住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35号16号楼。




  (九)居民身份证及山东省商河县公安局许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王素亭。郑树清,曾用名郑丙芹。王素亭、郑树清育有子女4人,王笃亮系其次子。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军福供称,2007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他与"老牛"、成国强、王笃亮、司明强、宋海港、路路等人在八分场"锦都茶道"玩扑克。下午二三点,路路借他的枪和车用。他让王笃亮顶替一会儿,他给了王笃亮50元钱,输赢算他的。他驾车带着司明强、路路及路路的女朋友回其暂住处拿枪,枪平时放在床下的一个钓鱼袋里。枪是可以拆开的单管猎枪,枪托黄色,枪管黑色,枪身有枪号。他返回茶楼时,王笃亮面前还放着50元钱,正好那把牌王笃亮输了,王笃亮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他问王笃亮怎么自己掏钱?宋海港说王笃亮赢了钱。他很生气,让王笃亮滚。听说王笃亮赢了200多元,他很生气就又把王笃亮叫回来,王笃亮不承认赢了钱,他骂了王笃亮。路路还车后,他和"老牛"、司明强、宋海港、王笃亮等人去了三盛楼,王笃亮请客。吃饭期间,他又骂王笃亮,王笃亮离开后一直没回饭桌,他不知道谁结的账。饭后,他和司明强去了东升宾馆,魏建峰给他打电话让他别为难王笃亮,他问魏建峰在哪里,魏建峰说在天鹅湖大酒店对面的沂蒙农家菜馆。他生气王笃亮让别人找他,便和司明强开车去了沂蒙农家菜馆。他从车后座的夹缝里拿出了猎枪,枪里压着一颗子弹,他右手提枪直接进了王笃亮他们吃饭的小包间,王笃亮见他后站了起来,他用手一抬枪,手指一勾,枪就响了,打在王笃亮腹部往下的位置,王笃亮躺在了地上。他持枪离开饭店,在胜大商场门口让司明强下了车。回到家,他跟妻子李长伟说惹祸了,把手机给了李长伟,猎枪扔在大门北边的墙根附近。当晚,他开车去了牛庄。此后,他在德州齐玉杰的同学卢长健的工地干了一个多月,回东北老家被抓获。他开的车是一辆黑色桑塔纳车,案发时挂鲁M41806。他的枪是"谭三"给的,"谭三"以前在东城卖豆芽,2006年夏天回了老家,临走之前他买了两条烟给了"谭三","谭三"给了一支猎枪和一发子弹。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军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军福的辩护人提出"王笃亮的行为激怒张军福有过错,张军福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张军福与王笃亮之间的矛盾系因赌博而起,两人的行为没有正当性可分。对于双方之间的矛盾,王笃亮请客赔礼道歉,托人从中说和,其态度是诚恳的。张军福不但不接受王笃亮的道歉,竟恼怒王笃亮托人说情的做法,遂持猎枪寻找王笃亮,见面之后没有任何言语表示即对王笃亮进行枪击,张军福的主观恶性较深。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军福认罪态度好,且有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福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军福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害人王笃亮死亡时,郑树清未满六十周岁,并非王笃亮生前的扶养对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树清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主张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主张交通费,并提交了部分交通单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交通单据并非两附带民事原告人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7)垦刑初字第59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军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即: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军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军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亭、郑树清经济损失共计344990.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5300 (14265×20)元、丧葬费11355.5(22711÷2)元、王素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8335(9667×20÷4)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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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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