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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五)

    刑事诉讼中,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之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面对法院的判决,被害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其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


一、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和生效裁判不服怎么办?如何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和生效的裁判不服的,并不能直接行使权利引起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而是能行使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权利:


1. 被害人申请抗诉权

     (1)对一审判决申请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对生效的裁判申请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条件——“确有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需要具备“确有错误”的条件。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刑事抗诉的范围中分为四个方面规定: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所列错误的;②适用法律方面确有所列错误的;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所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二、量刑活动中被害人能否发表意见?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量刑程序的重要参与者,绝不是量刑活动的“旁观者”,更非“局外人”。


1、被害人参与量刑审理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量刑的文书并告知有关量刑审理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书或其他相关量刑意见送达被害人。在开庭以前还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参与庭审,并通知做好参与量刑活动的准备,并允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量刑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被害人在接到通知后,除必须参加的以外,被害人有权选择参与量刑审理,也有权选择不参与,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实践上应切实保障其参与量刑审理的权利。

        对于路途遥远、出庭不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使用远程视频参与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在征询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保证被害人参加庭审。


2、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就量刑事实进行调査和辩论时,法官应当注意听取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害人既可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又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还可提交书面的量刑意见。


3、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征求被害人意见

        为了保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建议前,应主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征求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有利于减少检察机关事后的息诉工作。


4、被害人参与量刑调查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5、被害人参与量刑事实证明的权利

        建立量刑程序,应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证明权利,被害人无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都应允许其向法庭提交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为了证明量刑事实,被害人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这些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明待证事实有重要影响的,应予准许。


6、被害人参与量刑辩论的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该条对被害人在量刑辩论活动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2)《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上述规定将法庭辩论的参与主体表述为“控辩双方”,为了充分维护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权利的规定,应当将被害人纳入“控方”来理解,否则被害方参与法庭调查之后就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了。


7、被害人知悉量刑理由的权利

        量刑说理是被害人知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主要途径。根据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向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披露并进行解释。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在庭审当庭认证、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就是否采信量刑证据、是否采纳量刑意见、为何如此量刑等进行充分的说理。被害人对于法官未进行量刑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有权请求其公开量刑的理由。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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