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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六)

质证环节是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查明事实、采纳证据的重要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那么,刑事被害人在庭审质证环节享有哪些权利呢?

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在侦查阶段,心急如焚的被害人可否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又能为被害人提供哪些帮助呢?

本期被害人权利系列问答,车行义律师将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刑事被害人在庭审质证环节享有哪些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2款:“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1、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2、询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鉴定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5、对书面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6、辨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査阶段的辨认规定得较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但并未规定侦查辨认制度适用于法庭审理中的辨认,而且法庭审理中的辨认范围被限制在了“物证”范围内。

二、侦查程序中,被害人的委托律师可以提供的帮助有哪些?

1. 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发生后,很多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有的虽然知道是刑事犯罪,但不知道如何处理。许多被害人在报案后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如怎样书写规范的报案材料,如何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如何防止侦查机关放纵罪犯等。

这时,律师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通过会见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帮助被害人分析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如报案或控告后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从而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效避免他们在侦查程序中造成“二次被害”或再次被害,甚至寻求私力救济发生“恶逆变”等。

2.阅卷权

阅卷权指的是被害人通过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目的是充分保障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知情权。相对于赋予被害人本人阅卷而言,律师阅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恶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避免被害人行使知情权影响侦査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査起诉后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被害人作为控方当事人,可以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自主陈述,包括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控诉主张。这要求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承担适当的证明责任。

此外,被害人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权,也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因此,立法赋予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律师有限的调查取证权,既是其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其履行诉讼职能的需要。

4.代理申诉、控告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如果侦查机关办案不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担心沉冤大海,或者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侵犯被害人权利,被害人就可以请求律师代理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律师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尽快破案;二是发现侦查机关不正当履行职责时,代理被害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者反映情况,督促侦査机关迅速办案,为被害人申冤;三是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时,及时提出,要求纠正。

6.提出意见权

当被害人发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灭失而侦查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责,或者侦查机关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拘留,违法办理取保候审,甚至违法地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禁止令内容时,被害人及其律师都可以收集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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