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案例文章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八)

 

在被害人为多人的刑事案件中,数名被害人往往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到相同或相似的侵害。那么,数名被害人能否集体委托同一位律师呢?

在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通常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此时,被害人应如何进行救济呢?

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系列问答最后一期,车行义律师将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刑事被害人能否集体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刑事诉讼中集体案件的委托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仅指单位犯罪中的诉讼代表人;推举诉讼代表人只存在于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中。

同一名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害人。

并不限制律师之外的其他公民(如:亲友)代理多名被害人。

建议:由众多被害人集体推举代表作为诉讼代理人,另由律师分别代1-2名被害,或者由律师代理1-2名代表人,形成转委托。

二、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在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被害人应当享有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未另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形式要件,就否定这部分被害人的身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

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来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法律均赋予了被害人相应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性处理结果,被害人都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以此来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

如果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被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因此,在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的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应当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这是对这部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尊重,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什么是刑事和解?被害人如何参与刑事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与自诉案件的和解不同,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可能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而不是刑罚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被害人


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