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1.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身份情况: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申诉理由是否正当,并不影响申诉人申诉是否可以受理。
2.身份证明
申诉人是“自然人”: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申诉人是“单位”:身份证明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 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 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证据和证据材料有区别,“证据”是经查证属实而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材料”包括一切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
这里要求申诉人提交的只是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并不要求申诉人提供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该证据材料或者线索是否查证属实、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应由司法机关判断。
但是,该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作为定案证据的来源,也需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与案件有关联性的特征。
追缴财产确有错误的,如何返还财产?
一、特别没收财产的返还
《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违法追缴的返还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特别没收的刑事赔偿
(一)定罪后的特别没收
定罪后的特别没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对人正常追诉的情况下经审理作出判决,将财物予以没收。这种没收适用于任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解决定罪量刑的同时对涉案财产的性质和可追缴性进行审理,作出没收处分。
(二)未定罪的特别没收
未定罪的特别没收,是指因特殊原因导致难以对人追诉的情况下,对物即违法所得的没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案件类型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况下的没收。
特别没收错误的,予以返还、赔偿。
没收的处理结果被撤销的,原来已经没收的财物应当退库,返还给原财物执有人。不能返还原物的,退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予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1项对追缴赔偿笼统地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特别没收错误与再审改判无罪没收财产刑已经执行的情况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结果归责原则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