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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毒品而“转移”与“明知”毒品而“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认定难点之一是:把握明知毒品而“转移”与明知毒品而“窝藏”的关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窝藏”行为包括了窝藏、转移、隐瞒三种具体行为,因而未对“窝藏”与“转移”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和《刑法》第349条所共同规定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概括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于何谓“窝藏”,刑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的毒品提供藏匿的场所。 (2)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予以藏匿 。 (3)所谓“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 。 (4)窝藏是指为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提供隐蔽的场所。提供隐蔽的场所,并不要求行为人提供自己所有的场所,只要行为人将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控制在自己的掌握范围内即可,比如藏匿在废弃的建筑物内或野外的洞中。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所谓“窝藏”,也就是将其他犯罪分子的毒品加以隐藏。而要完成隐藏行为,通常会有毒品的转移行为,因此,一般来说,无转移则无法实现隐藏。
  而刑法学界对“转移”的界定更能说明“转移”与“窝藏”的前后伴随关系。(1)有论者认为,所谓“转移”,是指帮助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由此处运往彼处隐藏。转移行为的实质,就在于犯罪分子将犯罪对象由一地运往另一地隐藏。至于行为人采用什么样的工具转移,或者是自身携带转移,还是以欺骗手段交给别人转移,则在所不问。(2)有论者认为,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3)有论者认为,所谓“转移”,即帮助把犯罪分子的毒品从某一处所挪到另一处所隐藏。(4)有论者认为,转移是指从甲地转运到乙地。(5)有论者认为,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帮助转移到另一场所。以上5种主要观点中,第(4)和第(5)观点仅仅将“转移”行为定义为空间上的变换,而对转移行为的实质和目的未作阐释,因而无法将之与同样表现为空间变换的“运输”行为相区分;第(1)和第(3)种观点则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转移”与“窝藏”的密切际关系,即“窝藏”是“转移”的归宿与实质;第(2)种观点虽未明示“转移”的实质,但对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作了正确的说明,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恰恰是“窝藏”的应有之义。因此,“转移”行为只有与“窝藏”相联系,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即以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而转移毒品隐藏场所的行为,无论其转移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远近,均应以“转移”论;而如果行为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为目的或者说正在发生位移的毒品的下一步流向是用来走私、贩卖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等,则显然属于运输毒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统统囊括于“窝藏毒品、毒赃”的罪名之下。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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