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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适用于哪些犯罪?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截至到《刑法修正案(九)》,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共有68个条文,86个罪名,具体包含以下罪名:

1.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条文,12个罪名)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2.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个条文,5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者)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0个条文,41个罪名)

1)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0万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可以并处)

(4)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集团首要分子、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数额巨大)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数额特别巨大的)

(5)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6)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巨大的)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量特别巨大的)

(7)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个条文,3个罪名)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8中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

5.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5个条文,5个罪名)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8种情形之一)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

6.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1个条文,16个罪名)

(1)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者)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2)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种情形之一)

(3)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4种情形之一)

(4)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6)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5种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7)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

(8)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7.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无)

8.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个条文,4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9.第九章渎职罪(无)

10.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无)


来源: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Tags: 没收财产刑,适用对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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