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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员冒用他人之名贷款获刑
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他人之名贷款上百万元,自己用于投资经营或转借他人。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艾某挪用资金一案。宣判后,艾某表示悔罪服判。

  2011年5月至12月间,银行信贷员艾某为投资县城一休闲会所,冒用25人之名贷款58万元;又冒用29人之名贷款100万元借给其堂姐使用;还冒用已故之人的名字贷款10万元借给朋友使用。经查实,其假借之名大多

  根据以上事实,又因艾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主动退还赃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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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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