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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人酒醉奸淫女子被判刑三年
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的蒙化在县城烧烤摊与女青年刘春等人喝酒后,趁对方醉酒不省人事之机,对其实施奸淫被对方的妹妹抓了个正着。2013年2月16日,广西河池市环江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蒙化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蒙化与卢守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星夜烧烤摊喝酒。期间,被告人打电话邀请韦给纪前来喝酒,不久,韦给纪又邀请被害人刘春(19岁)一同来到烧烤摊。四人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刘春酒醉后呕吐,被告人蒙化即与卢守、韦给纪护送被害人乘坐“三马”车来到桥东路宜春宾馆。韦给纪等3人安排被害人在205号房睡觉之后,被告人蒙化则与卢守同睡在该房内的另一张床上。不久,被告人蒙化想窜进刘春床上,被韦给纪制止,同时,韦给纪也发现刘春身冒冷汗,颤抖不止,担心出事,便出门寻找刘春的妹妹刘夏过来商量对策。约十多分钟后,被告人蒙化趁被害人刘春醉酒不省人事、卢守睡熟、韦给纪外出之机,窜入被害人刘春床上对其实施奸淫。在奸淫两三分钟后,韦给纪带了刘夏返回到房间,韦给纪、刘夏见状,当场指责被告人,然后护送被害人回到租房休息。当日,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蒙化随后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物证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春阴道内容物检见人精子,所检出人精子基因座的基因型与蒙化血痕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趁被害人酒醉无法反抗之机,违背被害人意志,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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