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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东刑一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文锋(又名齐锋)。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蒋泽军、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华(曾用名张秋华)。系本案被害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文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秋华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齐文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文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齐文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齐文锋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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