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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2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建国,男,41岁(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初中文化,个体,住三河市高楼镇高楼村河北省公安厅户政处家属院;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3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建国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建国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市场其经营的“三角至二元”超市内销售光盘,2007年2月3日9时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光盘共计3165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明武、赵飞、李艾春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工作说明,出版物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国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建国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建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许建国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建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七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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