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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被公安局抓了会判多久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07年X月X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X月X日刑满释放。2012年X月X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2月3日21时许,去至本市越秀区中山三路号46号一楼服装店内,乘人不备盗得XX牌衣服8件(价值2356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商场保安员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依法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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