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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债扣押他人 被以绑架罪起诉
为要债扣押他人 被以绑架罪起诉
案情介绍:2007年4月13日,朱国强在王华(现在逃)指使下,为索要解某欠王华的赌债,纠集张无忌、罗志文等人驾车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山纺小区,用匕首将解某挟持到车上后,用胶带将解某捆绑并蒙住双眼,将解某的1600元及一部手机取走。当晚,朱国强等人将解某带至寿阳县一宾馆,胁迫解某给家中打电话,要其家人将钱打入指定的银行卡内。期间,又胁迫解某写下15.5万元的欠条。在收到解某家人汇来的4万元后,朱国强等人再次胁迫解某还所欠的11.5万元赌债。后解某家人向警方报案,解某被解救。公诉机关认为朱国强、张无忌、罗志文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国强、张无忌、罗志文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张无忌、罗志文在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朱国强有期徒刑3年,张无忌有期徒刑2年,罗志文有期徒刑2年。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朱国强、张无忌、罗志文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以实力控制受害人后,通过受害人给家属打电话索要财物,客观上未将拘禁受害人的情况明示其亲属,更不存在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等情形,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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